國家質檢總局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該決定作相應的修訂。
此新規定仍然延續舊有規定,主要還是從標識內容和標識形式兩方面對食品標識進行規范,只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做了一些修改,使得新規定更符合新形勢下的食品需要。
一、新規定把新實施的《食品法》作為制定法規的依據。新《食品法》是根據新形勢下食品現狀制定的保障食品的法規,以此為依據制定法規,必能更符合當前社會的需求。
二、新規定對食品標識內容有更詳細的規定。
第八條款,食品標識除了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外,還加上了需標注聯系方式一項。
第九條款,食品標識除了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外,還加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注貯存方式。
第十條款,定量包裝食品標識除了應當標注凈含量外,還加上需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注規格。
第十一條款,食品標識除了應當標注食品的配料清單外,加上了成分一列。
此次更改之處總共有十一條(款),而對于添加食品標識內容的就占了三分之一。此類修改不僅完善了食品標識,更是對食品的一種完善,如食品標識需按有關規定標注貯存方式,這對于消費者們正確的貯存食物,防止食物因為違規貯存而造成的食物變質,從而導致食品中毒等可能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三、新規定對嬰幼兒食品專門做了特殊規定。嬰幼兒作為社會的特殊群體,其食品更是不容小覷。新規定在第十一條上增加了一款,即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識還應當標注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從這可以看出自從去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大家在對待嬰幼兒食品上更是小心翼翼,也體現了有關部門對嬰幼兒食品的格外重視。
四、對食品標識的標號進行了統一規定。把第十二條的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改為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代號。統一標號標準不僅利于企業的執行,規范了市場,也方便了有關部門的管理。
五、另外因為在條里,新規定依據的是《食品法》,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刪掉了,因此新規定把第三十條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其標識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也予以刪除,保證了新規定各條款間的相對應相符合性。
新規定的修改既適應了當今社會發展的需要,又體現了利民為民便民的宗旨。新規定對食品標識的嚴格要求從另一方面也是促進了對食品生產的嚴格要求,國家質檢總局表示,自2010年6月1日起,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生產加工的食品標識內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處。對食品生產商提出了更嚴格的規定與更嚴厲的考驗,這無疑是對我國食品法規的的又一次完善和加強。